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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权力: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事指南

    • 来源:广西科学技术厅  时间:2018-12-19 16:23:08  关注:
    •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070003900000
      实施编码: 4500000000000007565207000070003900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规范性文件规定
      实施主体: 自治区科技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科技厅窗口
      到现场次数: 1次 容缺受理: 是
      容缺时限: 7 容缺补正方式: 邮政寄递、其他方式、现场提交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实施对象性质: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国家级、省级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数量限制: 无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
      年检或年审: 不需年审或年检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
      结果名称: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通知 结果样本: 点击查看
      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送达、邮寄送达
      法定办结时限: 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45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科技厅窗口 办理窗口: 47、48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 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监督电话: 0771—5595845 咨询电话: 0771—5595373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无 联办机构
      (配合单位):
      无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1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 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的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10月25日桂政办发﹝2012﹞264号)四、实施步骤 (一)各市成立孵化器领导小组,明确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机构,开展各类园区及产业优势调研,制定孵化器建设及发展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查备案。(二)自治区每年年底对各市孵化器建设发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随时对条件成熟的孵化器开展自治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8月25日桂科高字〔2017〕212号)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自治区级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权限划分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高字〔2017〕212号)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自治区级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行使内容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高字〔2017〕212号)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自治区级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两年以上 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从业人员资格等专业培训的占20%以上 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和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在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15家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20%以上 孵化器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 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或中试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孵化器需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证要求 是否容缺 样表(空表)
      下载
      备注
      1 自治区级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原件 否 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否 下载  
      2 孵化器法人证明与章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原件与复印件 否 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否    
      3 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原件与复印件 否 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否    
      4 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 原件与复印件 否 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否    
      5 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 原件与复印件 否 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否    
      6 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 原件与复印件 否 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否    
      7 专业技术平台建设情况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项 原件 否 6 A4纸 非必要(专业孵化器才需要提供)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否    
      8 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 原件 否 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是    
      9 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 原件与复印件 否 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否    
      10 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项 原件与复印件 否 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否    
      11 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项 原件与复印件 否 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否    
      12 入孵企业清单及企业营业执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项 原件与复印件 否 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签章 否    
       
      特殊审批环节
      序号 环节名称 实施依据 办结时限
      1 专家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3.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定,并进行专家评审 30工作日
       
      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1.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科技企业孵化器法人证明与章程。 3.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4.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5.科技企业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6.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 7.专业孵化器应提供专业技术平台建设情况材料。 8.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9.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10.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11.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12.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名录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标准如下: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定,并进行专家评审。 1.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从业人员资格等专业培训的占2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和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3.在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15家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20%以上。 4.孵化器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 5.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7.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或中试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8.孵化器需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说明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窗口工作人员 0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转至受理;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转至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
      申请与受理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 0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受理决定,签发《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的,不予受理。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业务处室负责人 30   在受理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与决定 决定 厅领导 15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 合格:准予认定 不合格:不予认定
      制证与送达 制证 业务处室工作人员 3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 批准:下达认定通知; 不予批准:制作不予认定办结通知书。
      制证与送达 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 2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寄送决定文件 送达申请人
      流程图 1、附件1流程图.docx(点此下载)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不可预约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自治区级孵化器有效期是多少年? 答: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者,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科技部推荐;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材料后组织内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电话反馈。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发文予以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 3.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备注信息
      无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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